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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狩猎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普通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5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将其捡的长约6米,宽约3米的粘网架立于家里院子中央空中用于猎捕鸟类,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发现时两只鸟已死于粘网中,经鉴定一只为山麻雀,一只为沼泽山雀。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蒋某某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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