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镇**村**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2月份,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孙子在**镇**村垃圾桶里捡到一个大烟壳子。蒋某某听别人说种大烟苗可以蒸菜吃,遂将大烟种子撒在家中菜地里。2020年3月25日15时30分许,夏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下乡进行防诈骗宣传时,发现蒋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在该村村支部书记蒋某甲的见证下,将蒋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铲除,经检查清单,种植疑似罂粟幼苗共计1026株。2020年3月26日,蒋某某被传唤到案。经夏邑县林业工作站鉴定,蒋某某家中菜地铲除的疑似罂粟幼苗系毒品原植物罂粟。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