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2********,汉族,文盲,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左右开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雷某甲(另案处理)母女,为给蒋某某患癌的丈夫雷某乙止痛,雷某甲将罂粟种子播种,日常由蒋某某负责施肥、除草。2020年4 月1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雷某甲种植于房屋附近蒜苗地的罂粟被下乡扶贫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二人随即按要求将罂粟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涉案罂粟共计840株。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门诊病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雷某甲、韩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种植罂粟,共计840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为给患癌家人止痛而种植罂粟,在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后即时铲除,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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