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9********,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厦门**甲有限公司副总裁,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村**幢**室,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1日、4月2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1日、5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11月29日,余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了三明**甲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而本人为**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甲公司注册成立后主营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硫酸,且余某某又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通过厦门**乙有限公司租赁一套120Kt/a磁硫精矿制酸生产设备,并于2011年4月19日前往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并持证开始**甲公司磁硫精矿制酸生产设备的安装及产房建设。
**甲公司相关磁硫精矿制酸生产设备及厂房建设完成后,余某某作为**甲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明知生产销售硫酸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为了非法获利进行非法经营。仅从2012年6月左右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余某某就指使**甲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违规生产硫酸。
2012年6月左右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作为**甲公司的日常管理人员和负责生产的副总裁,在明知**甲公司没有获得试生产备案告知书的情况下,仍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吴某某(另案处理)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在明知**甲公司没有获得试生产备案告知书的情况下,仍负责**甲公司的销售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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