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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2月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与临澧县烟花生产商罗某某联系后,达成以公司批发价格购进*语牌烟花到安乡县进行销售的意向。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从事烟花的储存和销售,以每发0.9元到1.00元的价格共计销售*语牌烟花12万余发,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金额2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5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湘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交了非法所得,配合公安机关查封了尚未销售的烟花成品。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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