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持有《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超许可证范围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尚某某(已起诉)处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五步蛇、乌梢蛇、五步蛇毒,由尚某某通过湖南省龙山县到浙江的班车和物流托运至衢州市后,由蒋某某提货。尚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78600元。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178600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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