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那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10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那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蒋某甲驾驶车牌为豫A****F的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伙同其老乡蒋某乙(男,驾驶豫A****I红色货车,在逃)从广西南宁市出发到那坡拉货。两人于2019年5月9日上午到达那坡县城,并入住那坡县汽车站对面“金兰便捷宾馆”。当天,蒋某甲及蒋某乙经与几个那坡籍男子(身份待查)联系,由那坡籍男子分别把两人货车开走装货,在装好货物后,蒋某甲及蒋某乙分别将各自的货车开走。2019年5月10日凌晨5时许,那坡县公安局执法民警联合那坡县烟草专卖局在合那高速通灵服务区过后的一停车区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蒋某甲驾驶车牌为豫A****F的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蒋某甲所驾驶的货车上装有成品烟8050条(其中云烟(软珍品)2000条、硬盒利群(新版)2100条、硬盒精品白沙(二代)850条、双喜(硬)2450条、双喜(硬经典)250条、双喜(软经典)350条、软盒中华50条,该批成品烟无任何相关合法手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蒋某甲所运输的8050条成品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价值共人民币1253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那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那坡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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