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炸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从文安县大柳河镇西码头村蒋某某家中及其经营的殡葬用品店内共查获烟花爆竹670箱,经鉴定,蒋某某所储存的烟花爆竹价值为576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7610元,涉案金额较小;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已扣押涉案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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