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居委会**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王某某从陈某某手中接手祁阳县羊角塘镇某某采石场,继续从事石料开采活动。经营期间,王某某将祁阳县羊角塘镇某某采石场注销后,于2018年9月27日成立祁阳县某某材有限责任公司,并聘请李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8年,王某某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在祁阳县羊角塘二居委会“堆子脑”地段擅自占用并毁坏林地并开采石料,后王某某于2019年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个月。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包祁阳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司采石、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期间,为多开采石灰山赚取更多利润,蒋某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采取露天开采方式,在该公司矿区范围外祁阳县羊角塘镇君子陡社区越界非法采用灰岩矿资源,开采量为0.8万立方米,矿产资源储量为20920吨。2019年4月该公司违法开采行为被祁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获,遂停止非法开采。经省级鉴定评价机构评价,祁阳县羊角塘镇某某采石场与祁阳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非法开采灰岩矿资源储量共为20920吨,矿产品价值为271960元。
2019年6月5日,祁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祁阳县自然资源局缴纳违法所得27.04万元和罚款5.408万元。202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到祁阳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开采矿产品价值为271960元未超过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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