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2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郭某某自2003年5月份从老家锦州市黑山县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工,居住在五彩城J区**栋**号**。2005年12月26日17时30分许,郭某某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带回到出租屋内进行卖淫嫖娼交易,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郭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性关系,继而发生争吵。蒋某某持尖刀向郭某某的胸部、面部等部位疯狂捅刺导致郭某某胸腹部中刀17处、面部中刀16处、左上肢中刀5处。郭某某受伤后蒋某某仓促逃离现场,郭某某出门求救,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生前胸腹部被刀刺伤,致心脏破裂、肺脏、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