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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驾驶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江滨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本市横店镇江滨路与同乐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马某某驾驶沿江滨路由东往西直行的悬挂东阳*****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4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驾驶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事故路口实线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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