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1********,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系青海省德令哈市**镇**钾肥厂**,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977****。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旋子路时,被红古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51mg/100ml,后将其带至红古区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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