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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道县**局职工,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从道县玉龙湾小区出发沿滨河路往道县上关大桥桥头酒课堂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县锦江花园后门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96.18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作的《乙醇检验报告书》;4.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是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系夜间驾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蒋某甲又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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