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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35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绍兴**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室。因赌博于2011年2月9日被原上虞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6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15日23时12分许,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C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保驾山路保凤路口处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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