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蒋某甲驾驶川C6****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3时39分,当行驶至自流井区富台山隧道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蒋某甲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挡获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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