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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9********,侗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村**组**号,住贵州省铜仁碧江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下午,舒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到杨某丙在蓝波湾*栋*单元**楼居民房内开设的麻将室打麻将,邓某某朋友杨某甲也在场。后杨某甲的弟弟被害人杨某乙与其朋友刘某某等人先后来到该麻将室玩耍。在打牌过程中,邓某某向杨某丙提出麻将机存在问题,杨某丙承认是其与舒某某合伙做的,同意退还2万元。打牌结束后,舒某某等人离开麻将室,邓某某等人与杨某丙协商退钱事宜,杨某丙以找舒某某为由外出找到了舒某某,要舒某某到麻将室去看看,并联系了谭某某前来。在等谭某某的过程中,遇到了姚某某,之后舒某某与谭某某、姚某某等人一起来到麻将室,舒某某质问邓某某输不起,被杨某乙掐住脖子,谭某某、姚某某与双方都认识,劝解开了两人,舒某某等人随后离开。舒某某因被杨某乙掐了脖子,觉得没有面子,就告知了杨某丙,杨某丙要求找回场子,随后舒某某遇到了受杨某丙邀约带着几根钢管前来的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以及王某某等人,舒某某与谭某某、王某某、蒋某甲、姚某某等人返回麻将室找杨某乙,后杨某乙等人与姚某某先离开并来到老庙黄金店门口。舒某某等人下楼后未找到杨某乙等人准备离开,后得知了杨某乙等人所在位置,蒋某甲遂驾驶其奔驰车带着钢管前来停到老庙黄金店附近与舒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等人汇合,舒某某与谭某某等人来到老庙黄金店门口找杨某乙理论,双方未谈好。舒某某返回蒋某甲车边与也来到蒋某甲车边的杨某丙等人汇合,与杨某丙商量要打回去,谭某某与王某某遂拿着钢管冲过去殴打杨某乙,导致杨某乙头部受伤。舒某某、谭某某及蒋某甲等人准备驾车离开,因王某某与杨某乙殴打在一起,蒋某甲就拿着钢管冲过去将王某某带出来,随后驾车离开。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乙颅骨骨折、颅脑损伤的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一级、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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