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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居民身份证号:4329231963********,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下岗职工,小学文化,非人大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道县运输公司,住道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蒋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10日和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同年8月7日和9月30日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钟某甲(已判刑)为了从道县**老办公楼拆迁工程中获得好处,通过道县**职工蒋某丙打听到**公司老办公楼住户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李某某及没住在老办公楼的周某某对此次拆迁安置有意见,于是,钟某甲主动找到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不断向她们吹嘘自己懂政策、能直接联系上级大领导、**社记者是自己的后盾等,使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相信自己。随后,钟某甲以可以从政府获得巨额补偿为诱饵,教唆、怂恿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在拆迁现场喝农药制造影响、阻止拆迁。2018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按照钟某甲的安排到拆迁现场喝农药并当场昏倒在地,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钟某甲安排钟某乙(另案处理)、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对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喝农药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以便向记者透露不实消息,进行舆论炒作。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经及时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罪犯钟某甲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教唆下,在拆迁现场喝农药自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系在他人教唆下实施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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