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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6********,土家族,初中肄业文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路**巷**组**号,住慈利县**镇**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以来,卓某某从覃某某手中取得“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游戏的代理盘,发展杨某某为下线代理,并接受杨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明知卓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提供自己哥哥蒋某乙的银行卡帮卓某某收取、流转赌资379万元。至案发,卓某某使用李某某、蒋某乙的银行账户结算赌资共收取下线赌资1260.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条、缴款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卓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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