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现该案已审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0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及其妻在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的路边买水果时,向被害人徐某某询问苹果价格后未还价,双方便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起来。蒋某甲用水果摊上的塑料筐将被害人头部砸伤。2019年10月8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蒋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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