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68********,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孟庄村东街四巷33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20年2月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甲在延庆镇孟庄村东街四巷33号,因家庭琐事与儿媳王某甲发生矛盾,后王某甲在进屋看孩子过程中,蒋某甲用脚将王某甲的右脚踹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孟庄村东街五巷48号其家综合商店门口,因家庭琐事不让儿媳王某甲进屋,双方拉拽商店门发生撕扯,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混乱中关门致王某甲右脚被门夹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蒋某甲户籍材料、案发现场照片、王某甲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甲、康某乙、刘某某、王某乙、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民警出警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过失导致被害人右脚受伤,致其轻伤二级,尚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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