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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物流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区****单元**室,住南昌市南昌县**乡**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与被害人危某某因装卸货物发生纠纷,蒋某甲用木棍将危某某打伤。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其谅解。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专家咨询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行为,且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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