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2********,汉族,无业,文盲,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到其儿子蒋某乙在苏州高新区**公寓经营的****卖场,看到被害人袁某某酒后在卖场闹事,蒋某甲强行将被害人袁某某从卖场内拖出至卖场外花坛处,并对被害人袁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袁某某左侧第5、6、7、8四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袁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蒋某甲的殴打行为造成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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