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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58********,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砀山县**镇**村**楼**号)。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伙同蒋某乙(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镇**村**路**桥,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所有的宠物犬1条(重50公斤),价值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宠物犬(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蒋某丙的证言;

4.​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 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扣押、测量笔录;

8.​ 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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