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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聚众斗殴、赌博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2020年10月23日补查后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蒋某甲积极参与蒋某乙、赵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行为,其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蒋某甲到达案发现场的时间,其在砸车与伤人的殴斗中实施具体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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