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住**镇**街**号。2014年1月6日,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8年6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2月5日,任某某因需要资金,通过崔某某介绍从吉某某处借款10万元,月息8分,在取钱的同时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任某某实际得到9.2万元,当天吉某某等人诱骗任某某签订了明显不公平的售房协议,并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收条为:今收到蒋某乙房款壹拾万元整。从第三个月开始,利息便成月息1毛,任某某共还款约9万元。在借款期间,吉某某安排郑某某、蒋某甲等人多次对任某某采取殴打、扣押等方式逼迫任某某还利息。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任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蒋某乙带领崔某某、郑某某等人到某某小区**号楼***室任某某家,单方面认为任某某不偿还贷款已经违约为由,强行将任某某的妻子张某某赶出了家门,将房屋霸占自己居住,随后任某某夫妻多次到吉某某、蒋某某、崔某某家协商还清欠款将房屋退还事宜均无果,导致任某某一家多年在外租房居住。蒋某乙霸占人任某某的房屋长期使用,屋内物品被蒋某乙夫妻变卖、扔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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