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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2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自2018年10月9日至1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9日至8月12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刘某甲、宋某某和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各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了“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乙,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开发等,但该公司在成立后并没按工商登记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而是购买一套“BMF”平台软件,从事虚拟黄金期货交易(该黄金期货交易平台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为了宣传该平台并吸引公众在该平台上炒黄金类期货,上述三人成立财务部、人事部、客服部、销售部等部门。员工入职时须签署工作保密协议并约定提成比例。财务部负责该平台进出资金的管理、工资、提成的发放;人事部负责对外招聘员工参与该犯罪集团;客服部人员伪装成“白富美”等多种身份,利用公司发放的多台手机注册多个微信号并利用该微信号码寻找、发展投资客户,对外谎称该公司系炒股咨询公司,由平台“老师”给客户上课,有专门的炒股导师指导炒股赚钱,再把客户拉到专门的客户群。销售部人员负责进一步利用上述微信号在微信群中充当“水军”相互呼应、吹捧,渲染气氛,增加客户对“老师”的信任,骗取客户的信任,诱骗客户在该公司虚拟的BMF平台上炒黄金期货,并通过各种鼓吹手段要求投资客户按照“老师”的建议买卖,以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同时建议客户多次操作,以此赚取客户手续费。

经鉴定,该公司自成立至2018年3月26日案发,共发展366名客户在该BMF平台投资,客户总投资额82,773,485.48元(人民币,下同),客户亏损48,148,023.36元,其中被害人尤某某、仇某某、王某甲、焦某某、梁某某被骗802,668.51元,公司累计从该平台获得返成14,603,176.00元。

2018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通过招聘进入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客服员,其明知该公司非证券、期货交易公司,为获取非法利润仍与公司其他人员配合以欺诈手段拉人进入公司经营的BMF平台炒黄金期货,其个人违法所得达3700元。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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