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8日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住宅从网上摘抄花店术语清单5页,给其丈夫唐某某用于网络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花店术语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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