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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赌博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绰号“黑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9********,汉族,高中文化,广祁运输队司机,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祁阳县**镇**村**组,现住祁阳县**号**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20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祁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组织唐某某、申某某、彭某某、蒋某乙等五人在祁阳县浯溪镇百盛塞尔8017房以“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赌资累计达十余万元,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组织并参与赌博获利9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参与赌博赢取赌资9万元,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或以赌博为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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