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五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2********,汉族,高中,原青田县**村民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公路13-2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湖巨公路建造通过青田县**时,造成248所坟墓要迁移,496个骨罐被迁至临时堆放点等待安置,为此,青田县交通局批准**建造“龙须坑”生态公墓。后因公墓建造过程中施工遇到技术难度迫使工程停工,致使这批骨罐迟迟无法安置。为了妥善解决骨罐安置,2018年七八月份期间,作为***村民主任的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明知改变林地用途范围未经审批,仍主持召集村两委会议决定湖巨公路工程公墓便道改造项目并负责施工,致使大量林地被破坏。经鉴定:***村委招标工程涉及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3443公顷(5.1645亩),属防护林。
2020年7月,经浙江**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青田县**村委招标工程涉及改变林地用途修复方案”评估,本案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3443公顷(5.1645亩防护林)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30585.89元。
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信用代码证书、归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会议记录、情况说明(附43位村民指印)、青林鉴告字(2020)01号鉴定意见告知书、浙江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林地许长[2016]31号)、 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协议书等合同(含改道施工部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16)13号”文件;
2、证人林某乙、朱某某敏、陈某某民、蒋某乙、季某某、蒋某丙、蒋某丁、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生态修复方案、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村委涉嫌非法占地面积统计表”和青田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生态文明是包括人类与自然界和谐相处、良性发展在内的文明形态,森林资源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作为村民主任,明知改变林地用途范围未经审批,仍主持村两委会议决定湖巨公路工程公墓便道改造项目并负责施工,致使5.1645亩防护林被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村委负责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30585.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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