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市**镇**市场**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雁,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黄某甲、王谬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同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2月24日、次年3月6日补查重报;分别于次年1月25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上述案件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明知其妻赵某某在楚某某处非法进购炮制的穿山甲鳞片(俗称“甲珠”),仍为其提供收货、验货等帮助,数量为10公斤。
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被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向邵阳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缴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赵某某、蒋某乙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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