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32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荣昌区**镇**路**家居门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1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蒋某乙(另案处理)经张某甲介绍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张某乙处购买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的楠木3株。次日下午,蒋某乙和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明知楠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油锯和绳索将该3株楠木砍伐并锯成13节。后二人将楠木运至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 号的家中存放。2020年6月20日,蒋某乙在重庆市璧山区浦元木材市场贩卖楠木给赵某甲(另案处理) 时被民警抓获。同月22 日9 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重庆市大足区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3株楠木系野生桢楠,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11月2日,蒋某乙、蒋某甲与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对非法采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3.4569万元分三期赔付,现已支付第一期8569元至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账户。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砍伐楠木及作案油锯的物证照片;
2.《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款书、会议记录、专家意见等书证;
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余某某、罗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唐某某、潘某某、蒋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涉案楠木现扣押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