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3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1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从事汤圆销售,在德江县合兴镇大兴社区安置街租房居住。被害人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蒋某有生意往来,有时会留宿蒋某住处。2020年1月4日晚,被害人陈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蒋某住处,进屋后将外套放在床上,躺在床上玩手机,期间离开过房间。被不起诉人蒋某趁陈某某离开房间时,将陈某某放在床上外套内的2700元盗走,藏匿于出租屋楼梯间堆放杂物处的一纸箱里。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自己外套衣服里的现金被盗,询问被不起诉人蒋某无果后报警。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向被害人陈某某了解情况时,蒋某再次秘密将钱从纸箱拿出放在堆放杂物的缝隙里,后被民警查获,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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