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银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岙横线0公里900米(岙岸高速立交桥下)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银血液中酒精含量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蒋某银的到案经过;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银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有坦白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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