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银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63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银,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84********,苗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村委会**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银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岙横线0公里900米(岙岸高速立交桥下)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银血液中酒精含量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蒋某银的到案经过;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银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有坦白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