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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湘勇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长沙市****餐厅员工,原住长沙市开福区**巷**号**楼(****餐厅集体宿舍),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蟠**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3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3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潜入长沙市开福区**巷**号**楼****员工宿舍盗窃一台金色苹果8plus手机,价值4949元,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街附近销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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