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2016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甘J32156黑色“吉利”牌小轿车,拉着其妻子范某某从临洮县龙门镇五里铺村五中社33号的家里出发,往临洮县洮阳镇北关十字行驶。当晚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该车沿临洮县洮阳镇瑞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家庄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4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