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8855****。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来到凯里市韶山南路与宁波路交叉路口棚户区改造工地临时停车场,驾驶浙C8****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出大门过程中,碾压被害人饶某某,造成饶某某当场死亡。经凯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饶某某无责任。事后,蒙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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