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丹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蒙某某酒后驾驶贵HJP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丹寨县龙泉镇移民小区房往三都方向行驶,21时22分,当车辆行驶至余安高速133公里100米处(小地名:丹寨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4.14mg/100ml。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