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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晚,蒙某某在从江县斗里**乡中里**村赵小保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后,驾驶其贵HW****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里**村往斗里**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斗里中学****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2mg/100ml。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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