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7********,水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成都市郫都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酒后驾驶川******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时遇交警执勤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三次测试结果分别为81mg/100mL、84mg/100mL、93mg/100mL。交警遂将蒙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案发后,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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