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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塘*巷**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02时53分,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缤纷大道西31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 6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免除对其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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