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集团公司海南省琼海市分公司**,出生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路**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8****号小型汽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爱华路国喜宾馆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6月24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对海南医学院的乙醇浓度测试结果有异议,并向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重新鉴定。2019年7月9日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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