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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独山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42分许,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独山县大学城方向往独山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独山县环西路百汇药业路口5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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