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5********,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独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42分许,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独山县大学城方向往独山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独山县环西路百汇药业路口5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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