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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1********,水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都匀市901县道归兰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液样本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9mg/100ml。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州中医院CT检查报告、申请、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图片、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蒙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且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但事故中蒙某某本人和其母亲都受伤,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本院认为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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