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L****小型轿车,行至杭沈线本区大碶街道竹山头2 号与王某某的店铺发生碰撞,经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被叫醒后主动报警,交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其有酒气。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34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已全额赔偿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34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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