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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以及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西贵港市新华路三合社区棚户区项目工地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致其所驾摩托车碾压到之前发生事故未清理的水泥墩碎片后发生侧翻,造成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受伤以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发生事故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6.4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认定,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按时到达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不起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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