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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8********,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街道**巷**号。2013年11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我院作酌定不起诉。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覃**。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9日,潘某甲(另案处理)、全某某(另案处理)在**酒店吃饭后,潘某甲到**酒店前台因开房休息与**酒店老板周某甲发生口角,潘某甲打电话叫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驾驶潘某甲的粤B****T牧马人越野车来到**酒店,叫蒙某某开车撞**酒店的大门,蒙某某不敢,潘某甲又打电话叫来覃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覃某某将**酒店大门撞坏(经认定损失价值为19475元)。期间,覃某某打电话邀约陈某某(另案处理)、潘某乙(另案处理)、潘某丙(另案处理)、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酒店,随后潘某甲先动手对周某甲实施殴打,覃某某、蒙某某、全某某、陈某某、潘某乙、潘某丙、韦某某随后对周某甲、周某乙实施殴打,造成周某甲、周某乙二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主动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周某乙代表两名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蒙某某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蒙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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