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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71********,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住住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房,南宁市**酒家**.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至2019年05月,被不起诉人某某乙作为南宁市**酒家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拖欠宁某某、禤某某、等多名员工的工资。宁某某等员工到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某某乙逃避并拒不履行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责令改正决定。随后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南宁市**酒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付清并支付了相应利息,员工已出具谅解书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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