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至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驾驶三轮车去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楼,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2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收购涉案护窗栏杆183.25米,并分批将上述护窗栏杆运走变卖。经鉴定,涉案护窗栏杆价值人民币12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栏杆材料丢失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录像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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