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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进行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开平市**镇**工业区**钢家具厂上班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互相拉扯致刘某某脸部被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蒙某某一方对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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