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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19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89********,布依族,男,****,农民,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巷**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蒙某某与何某某因发生口角后约打架,蒙某某从自己家拿得一把菜刀,何某某持一根甩棍,在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和平巷12号门前的道路上打架,蒙某某持菜刀砍伤何某某的手臂、头部等部位,何某某持甩棍打伤蒙某某的头部。经鉴定,蒙某某所损伤为轻微伤,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何某某2.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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